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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知识点巩固:法的形式和分类

更新时间:2013-01-24 09:17: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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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各位同学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初级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第一章 总论

  本文汇总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提示: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提示: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2008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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