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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

更新时间:2013-01-25 09:20: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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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为了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中级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中级会计职称

  会计职称考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1.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的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属于第(1)项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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