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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资源税征收管理

更新时间:2013-02-01 09:23: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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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期限1日、3日、5 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环球网校为了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初级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结算方式的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注意:(1)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1日、3日、5 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申报期限:10日。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2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办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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