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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3-02-05 09:06: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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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环球网校为了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初级经济法基础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初级会计职称

  (一)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的生效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如约定须经公证或鉴证方可生效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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