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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3-02-08 08:50: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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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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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为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公司法一章的学习,可以通过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入手,把握两种不同公司形式的具体规定。下面主要通过比较九个具体项目来对这章学习的要点进行说明。

  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

  (1)有限责任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

  (2)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二、股权证明形式

  (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

  (2)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募集方式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谓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在两种公司设立程序中,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名称预先核准: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预先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而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规定有比较大的修改。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取消了人数下限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对于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的规定,并未限制是否是自然人,也未限制必须是中国人,因此可以由法人或者外籍人员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转让方式。

  五、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①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解释】《公司法》在这里特别明确是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包括转让股权的股东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解释】这里是使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其他股东履行告知义务,而不是通过股东会审议。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④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外,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一般的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是在法律特别规定下,股权转让也是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解释】这是对上市交易前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另外、《证券法》中也对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或者购买作了具体的规定:

  ①根据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解释】这是对“股票发行”出具报告等文件人员的限制。

  ②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六、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该规定与原《公司法》相比: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门槛大为降低(除特殊行业外,统一为3万元);

  ②注册资本从原来的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根据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一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但要注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交付出资。

  【解释】注意对于首次出资额,虽然规定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但是如果按照20%计算的首次出资额低于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的,那么应该按照3万元作为首次出资额。

  (2)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在其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下,出资期限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

  七、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其并非是必设机构。

  ①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股东行使。

  ②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③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为必设机构。

  八、股东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条件包括: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解释】新公司法对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比例作了修改,由原来的“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改为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这里的“以上”,应当包括本数在内。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解释】新公司法对于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问题作了明确,由原来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修改为“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包括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解释】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九、股东会议决议事项及其通过方式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普通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决议通过方式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其特别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2/3是指的全体股东的表决权的2/3。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包括: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的普通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特别决议事项进行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需要注意,这里的2/3是针对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这里所说的特别事项包括:

  ①合并、分立或解散

  ②变更公司形式

  ③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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