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社会性;
法律性;
表意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按照经济法主体划分)
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调制行为
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对策行为
行为分类图示
基本分类 |
行为主体 |
具体分类 | |
调制行为 |
调控和规制主体 |
宏观调控行为 |
财税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 |
市场规制行为 |
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 ||
对策行为 |
受控、受制主体 |
横向对策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 |
(一)调制行为的分类
所谓调制行为,就是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调制行为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分为:
(1)财税调控行为
(2)金融调控行为
(3)计划调控行为
2、市场规制行为分为:
(1)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2)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二)对策行为的分类
所谓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搏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1、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从法律行为理论上的一般划分)
(一)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二)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三)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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