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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更新时间:2013-02-25 09:27: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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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包括本章第九节的15个有名合同。

  (2)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即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

  (2)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予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予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1)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

  (2)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5)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比如担保合同,适用《担保法》;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

  2、不适用《合同法》的范围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严守合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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