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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3-02-25 09:36: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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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后果。是通过要约、承诺完成的。合同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能否发生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提示】

  注意区分合同生效不同于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后果。是通过要约、承诺完成的。

  合同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能否发生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二)有效的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该条件欠缺,可能导致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当事人

  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企业(非自然人)

  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条件(该条件欠缺,可能导致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的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想法。

  3、合法条件(该条款欠缺,合同为无效合同)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从目的到内容都不能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几种特殊的生效合同

  1、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提示】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合作合同均属于批准生效的。

  第二,《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举例】附生效条件的

  王某将一间平房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协议,同时约定王某儿子办妥出国签证,租赁合同生效。王某儿子办妥出国签证为该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

  【举例】附解除条件的

  王某将一间平房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协议,同时约定一旦王某儿子结婚,租赁合同解除。王某儿子结婚为该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2)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

  【举例】附生效期限的

  甲公司与乙餐厅1月15日订立午餐供应协议,双方约定,自2月10日春节假期过后乙餐厅开始送餐。

  【举例】附终止期限的

  乙公司向甲药厂提供酒精,双方供应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10年1月15日至2011年1月15日。

  二、无效合同

  (一)概念

  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7、此外,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 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属于部分无效合同的情形

  1、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的合同。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的合同。;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责任条款的合同。

  (四)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关财产的处理)

  1、无过错的处理

  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有过错的处理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3、故意违法的处理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三、可撤销合同

  (一)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教材有错别字)

  2、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4、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

  (三)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提示】

  可撤销合同的第3项情形应当与无效合同的第1项情形加以比较: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尽管也是采取了同样的手段,但是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属于可撤销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撤销权的行使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提示】

  注意区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与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的不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概念

  是指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补救。在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之前,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中的“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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