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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更新时间:2013-02-25 09:58: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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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二、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履行终止

  1、一般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2、特殊履行

  (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二)合同解除终止

  1、概念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2、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3、法定解除。

  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有: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他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销终止

  1、概念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方相互充抵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2、规则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不得抵销: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

  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

  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已无处分权,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终止

  1、概念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2、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程序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意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4、提存的后果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提存物的领取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终止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六)混同终止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例如:由于甲乙两企业合并,甲乙企业之间原先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再如当债权人继承了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继承了债权人时,债权债务也同归于一人,合同终止。

  (七)其他情形

  《合同法》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失效,即合同的终止解除了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项下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如债务的担保、违约金和利息的支付等也一并消灭。

  (三)负债字据的返还,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关系消灭后,将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

  (四)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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