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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登记事项

更新时间:2013-02-26 09:18: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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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环球网校为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中级会计职称

  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

  (1)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

  (2)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3)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股东出资: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意:

  1.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2.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2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办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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