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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更新时间:2013-02-27 10:53: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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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

所得额确定的要素
项目
具体内容
收入总额
3项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其他收入等
不征税收入
3项
财政拨款、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免税收入
4项
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扣除项目
一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特殊
公益捐赠、招待费、广告费、三项经费等
禁止扣除项目
8项
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超标捐赠等
资产税务处理
7项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特殊所得处理
3项
资产重组、清算、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
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一般收入的确定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①入会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②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其他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定

收入的范围
和项目
收入的确认的具体规定
分期收款方式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售后回购方式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折让方式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买一赠一方式
组合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产品分成方式
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劳务
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提示】

  1、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提供劳务收入

  (1)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

  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种类
范围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直接相关)、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3、扣除项目分为3类:

  (1)一般扣除项目

  (2)禁止扣除项目

  (3)特殊扣除项目

  (4)三者之间的关系:

  ①一般扣除规则服从于禁止扣除规则,

  ②禁止扣除规则让位于特殊扣除规则。

  【提示】

  例如:为获得长期利润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相关的支出,原则上应允许扣除;但禁止扣除规则规定资本性资产不得“即时”扣除;同时又规定了资本性资产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分期扣除的特别规则。

  (二)一般扣除项目

  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1)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示】

  (1)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等应当视同销售(营业)的收入额。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需要作两个标准的计算并进行比较,将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实际招待费开支的60%比大小,以其小者作为可扣除金额。

  (4)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一致。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

  (1)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不是同一个概念。

  业务招待费是管理、购销等各个部门业务需要而进行的交际应酬的开支,如请客吃饭、娱乐等等,发生在各个部门的交际应酬费都归集在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中。先按60%再算限度比大小,择小者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有一个限度计算。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限度的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不是企业全部收入。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准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暂时性差异;而业务招待费的超标准部分不能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永久性差异。

  (4)要注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赞助费的区别,广告支出的三个条件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

  (3)租赁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

  (5)企业所得的各项免税收入(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提示】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实际发生的损失-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3)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含)――允许税前扣除

  (4)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允许税前扣除

  (5)纸质期刊、挂历年画,超过1年――允许税前扣除

  上述物品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

  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借款费用

  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l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2)利息费用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提示】

  (1)注意是提取数而不是发生数;

  (2)还要注意的是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提示】

  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不是等同概念。例如:防暑降温用品和防暑降温费用,前者属于劳动保护费,没有开支的金额比例限制;后者属于职工福利费,有开支的金额比例限制。

  (7)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限制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开支比例限制(按行业不同限额不同)

  a.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b.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③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既不能变换名目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也不能坐冲收入。

  ④手续费和佣金有支付方式限制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一般扣除归纳整理

项目
内容
成本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注意: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利息支出、“三项经费”等,税前扣除是有扣除限额和标准的。
税金
(1)6税1费(会计上“营业税金及附加”列支):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金及附加;
注意: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
(2)4个费用性税金(会计上“管理费用”列支):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果四税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损失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利息支出

  (三)特殊扣除项目及标准(扣除的具体规定)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

  1、理解公益性捐赠

  捐赠渠道和捐赠对象两个标准来区分公益性捐赠支出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前者按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后者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是“双规”――规定渠道、规定对象。

  (1)渠道――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含)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对象――《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如扶贫救灾、教科文卫体事业、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赠住房作廉租房、其他。

  (2)认识年度利润(不同于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

  【提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2)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3、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社会保险
五险一金
可扣
补充养老、医疗
工资总额5%以内可扣
商业保险
财险
经营财险和责任险
可扣
个人家庭财险
不可扣
寿险
有规定的特殊工种的
可扣
其它寿险
不可扣

  4、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提示】

  上述3项费用不是采用预提的方法支出,而采用的是据实开支、限度控制的方法。其中教育经费超支的,可结转下年,用以后年份未用完的限度扣除。

项目
扣除限额
超过的处理
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不得扣除
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扣除。

  【提示】归纳上述费用有扣除标准的项目

项目
扣除标准
超标处理
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利息费用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当年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

  (四)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

  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亏损弥补

  (一)亏损的概念

  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税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二)亏损的弥补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1、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1)一般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规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范围)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折旧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投资资产

  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1、基本规定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2、成本的确定方法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六)存货

  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1、基本规定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成本的确定方法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3、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既不得使用后进先出的方法)。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七)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2、自行计算扣除的情形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7)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

  3、审批扣除的情形

  除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4、无法辨认的处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5、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6、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7、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8、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9、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六、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重组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②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③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理。

  ⑤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1、相关概念

  (1)清算所得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2)剩余财产

  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3)股息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4)股东所得或损失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3、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 (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上述收入,处理方式: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前述规定处理。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全额,是指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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