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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点解析: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3-03-04 10:35: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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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依物权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依物权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按照债权的平等性,各个债权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偿)。

  3. 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5. 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内容、取得等都需由法律设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容。而在债权的发生上,既有法定之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也有约定之债(如契约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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