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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辅导: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更新时间:2013-03-28 09:47: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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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均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均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

诉讼原因  

管辖的法院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会计职称考试有奖调查问卷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2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合格证书办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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