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晋地税发〔2010〕55号)规定,现就太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1.5%;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7%。
三、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并地税税一发〔2003〕33号)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地税函〔2010〕58号)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