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政策法规 > 江苏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适用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江苏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适用所得税政策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3-03-29 14:00: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你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报告》(宁国税所便函[2010]6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因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被拆迁,取得的政府补偿款适

考试须知

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你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报告》(宁国税所便函[2010]6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因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被拆迁,取得的政府补偿款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项目的开发用地,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成本要素,因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被拆迁,取得的政府补偿款,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所述的企业需要整体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因此不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 

江苏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2010年10月26日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