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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3-03-29 08:37: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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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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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公告如下: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按市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住宅项目的,以项目为单位预缴土地增值税。分期开发的,以分期项目为单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

  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总建筑面积按房屋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该项目“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计算。

  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重新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备案通过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的“销售方案”向房屋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通过后的10日内,将房屋主管部门签发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及“销售方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备案通过的在售项目,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以住宅开发项目为单位如实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非住宅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本条办理。

  七、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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