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5]41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