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2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将本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实地查验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实地查验的范围为:
1、新办商贸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二、实地查验的方法:按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三、实地查验的内容:
1、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帐簿。
二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