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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02 13:48: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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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严肃征管纪律,避免对纳税人重复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精神,现就建筑安装企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严肃征管纪律,避免对纳税人重复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精神,现就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指跨市、县)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开具外经证时,一律不得按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直接预征企业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开出外经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建立分户管理资料,加强跟踪管理。

  二、对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施工的,应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办理报验登记。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照规定要求建立征管档案,对符合项目管理条件的,应按要求进行项目管理。

  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施工,其在工程所在地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工程部、合同段等,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建立定期的信息反馈机制。对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和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信息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其经营情况。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在建筑业发票开具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施工企业发票开具和营业税及其附加缴纳情况依照本通知所附格式传递给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四、完善跨区域施工建筑业企业的双向申报制度。凡开具外经证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定期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的申报期限按月或按季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在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在外地施工项目完工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建筑业发票开具以及营业税及其附加缴纳等情况一并提交。

  五、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跨地区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要与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反馈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相符,应认真进行核查。凡涉及纳税人未按规定如实报送相关资料,有意隐瞒收入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如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未及时传递有关发票开具等资料情况的,应及时加强联系,并函请项目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六、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按照总局和省局文件规定,严格政策、依法征收。各地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税务总局和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以及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做法应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清理结果在今年5月20日前上报省局(所得税处)。省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应在项目施工地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具外经证时预征了所得税而被纳税人投诉、因征管不到位,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漏缴或少缴税款的,一经发现,并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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