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文)和闽财税[2010]1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文)和闽财税[2010]1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