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将《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就业工作管理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原则是:(1)就业政策属地管理原则;(2)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与就业管理事务相匹配原则;(3)确保落实就业政策、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则;(4)公平、公正、科学、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如中央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四条 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以上年补助数为基数、按影响因素滚动调整”的分配办法。如果中央和省本级调整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则相应按比例调整各市州本级(含非省直管的区、县,下同)、省直管县分配基数。
第五条 省对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的分配数=上年度省对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的分配数×(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系数×0.3+就业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系数×0.3+就业专项资金配套情况调整系数×0.2+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0.2)。
(一)就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系数(权重30%)
根据各市(州)本级及县(市、区)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情况对比分析确定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得分,满分为100分。评分办法见附件1。
就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系数=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得分之和/100。
(二)就业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系数(权重30%)
根据上年度各市州本级及县(市、区)的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得分,满分为100分。县(市、区)的得分由市(州)按统一办法确定。评分办法见附件2。
就业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系数=各项就业目标完成情况得分之和/100。
(三)就业专项资金配套调整系数(权重20%)
根据上年度各市州本级及其县(市、区)本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决算数分别占其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总额的比重评分:上年度投入数占其支出总额比重等于20%的,得100分,比重每增加或降低1个百分点,分值相应增加或降低5分。
就业专项资金配套调整系数=就业专项资金配套得分/100。
(四)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权重20%)
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根据上年度各市州本级县(市、区)人均财力分档确定,其中:对人均财力在2.5万元以下的,调整系数确定为1.6; 对人均财力在2.5万元到3.5万元之间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1.4; 对人均财力在3.5万元到4.5万元之间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1; 对人均财力在4.5万元到5.5万元之间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0.8; 对人均财力在5.5万元到10万元之间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0.6; 对人均财力超过10万元的, 调整系数确定为0.4。
第六条 因系数调整导致分配总额结余或短缺的,原则上按比例相应调整分配数额。对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比较规范、工作实绩突出的地方,结余资金可给予重点倾斜。
第七条 非省直管县分配的资金并入市(州)本级下达。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的规定,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不断调整和完善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各地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可从实际出发,用于扶持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创业培训基地等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和就业工作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 省对市(州)、省直管县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原则上采取全年三次拨付方式进行:(1)预拨资金。在中央财政预拨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下达我省后的20个工作日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转移支付情况及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市州、省直管县预拨50%的中央预拨资金,以保证各地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2)因素调整分配。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指标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因素调整法提出年度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将剩余的就业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各市(州)、省直管县。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冲抵预算拨款。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此项资金下达到未纳入财政“省直管县”的县(市、区),并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直管县后,根据湘劳社工字〔2009〕48号文件的规定,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由原来的省、市州、县(市、区)按5:3:2比例分担,调整为省对市州本级、省对直管县都按5:5比例分担。非“省直管县”的区、县仍然按照湘劳社工字〔2009〕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只分配到市州。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评分办法
年末结余(不含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大于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总支出额的15%,每增加5%(不足5%的按5%计),扣3分;各项目预算数与决算数比较,差距在5%以内不扣分,差距每增加5%(不足5%的按5%计),分项目确定扣分数(各项目具体分值和扣分标准见下表)。在预算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导致预算调整并按程序批准的情况除外。
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评分表
支出项目 | 满分值 | 差距每增加5%扣分标准 | 评分值 |
社会保险补贴 | 1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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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补贴 | 1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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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补贴 | 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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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5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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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 | 1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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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 1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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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 1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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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支出 | 1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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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资金年末结余 | 1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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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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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办法
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以就业工作整体情况为基础,着重考核年度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同时对日常工作进行量化综合评价。由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市、区)进行考核评价。县(市、区)的评分结果由各市州确定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评分标准:凡超额完成或者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值的,将得到该项指标最高分值;目标任务值完成比例每少5%(包括5%在内)的,扣2分,完成比例低于75%的,该项指标不得分。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仍未能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同意后,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酌情给予相应指标分值。
(二)就业工作综合评价:主要是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对证件发放、信息材料报送、督办事项、调研、统计报表上报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实行倒扣分办法,扣完为止。未按规定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基础证件的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的,一次扣1分;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新出台的就业政策措施、重大活动、突发性事件等就业工作信息材料的一次扣1分;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督办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就业专项调研任务的,一次扣1分;凡就业统计报表报送不及时、报表质量差的,一次扣1分等。
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表
目标任务 | 满分值 | 评分值 |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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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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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人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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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动态就业援助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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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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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人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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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人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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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培训人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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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综合评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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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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