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结合2009年度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现就调整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其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为116 300元。
二、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 690元。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