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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3-04-02 17:26: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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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可在每月6日至月底到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以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统一向各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和《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劳社[2010]185号)要求,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从2010年8月6日开始全面启动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可在每月6日至月底到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以居(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统一向各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

  2、为使广大参保个人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除首次参保外采用按自然年度预缴方式,即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为参保个人下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期。首次参保人员当年费用从参保次月起扣费,扣费期3个月。

  3、参保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请在厦门地税网站查询,办理指南请向就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索取。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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