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征收管理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转让收入(含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开发品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三、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取得收入,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
四、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股权交易和投资行为、单位转让旧房行为,一律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五、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大、生产周期长,对同一个项目,无论土地增值税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能实行一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
六、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2010年10月31日以前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企业,从2010年11月1日起,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