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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09 13:29: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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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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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为做好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省按照新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调整后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三、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四、地方教育附加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严禁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平衡财政预算,严禁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提取或列支征管经费和代征手续费。

  五、省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有关政策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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