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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09 11:13: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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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考试须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相关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等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信息(包括配建比例情况)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经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适用《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相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契税优惠政策问题

  (一)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时,应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

  (二)地税征收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和核验,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三)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再购房不属于家庭唯一购房。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8]131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建办[2009]43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相关条款的解释工作由各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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