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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23 15:56: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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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94号)和2010年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现就做好2011年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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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94号)和2010年全省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现就做好2011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任务

  2011年,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全面推开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已纳入2010年国家新农保试点的胶州市按时完成国家新农保试点任务。崂山区、黄岛区、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力争早日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

  二、制定实施方案

  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规定的制度框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工作推进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3月,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完成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争取2011年上半年按照国家、省“金保工程”和“核心平台三版”要求,建立完善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二)参保登记阶段。2011年4月底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三)保费收缴阶段。2011年5月底以前,完成第一批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

  (四)首次待遇发放时间。2011年6月,完成首次待遇发放工作,6月20日将首次待遇发放到位。胶州市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崂山区、黄岛区、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计发养老金时间为2011年1月1日。

  (五)补缴截止时间。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四、财政补贴资金

  崂山区、黄岛区、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在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之前由市、区市财政分担,其中,中央财政不予补助的部分,自2011年起三年内暂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对三年内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区市,地方两级财政分担纳入财政体制政策。胶州市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在扣除中央补贴后,剩余部分由市、区市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确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在2010年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首批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决定2011年实现全市全覆盖,并将其列入了2011年市办实事之一。各有关区市要把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好事办好,确保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有关区市要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使这项重大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广大符合条件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各级各部门要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各街道办事处(镇)要设立参保登记站,居委会(村)要设立咨询点,主动上门服务,逐户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形成自觉自愿踊跃参保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经办能力。要加强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力量。重点抓好街道办事处(镇)工作平台和居委会(村)专管员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配齐办公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省级、市级集中和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村)。要本着方便群众参保的原则,合理确定金融服务机构,实现银行代收代发。

  (四)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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