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政策法规 > 厦门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

厦门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

更新时间:2013-04-27 16:57: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如下

考试须知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以收件日为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有关营业税的政策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