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重庆市国资委《关于转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资[2009]384号)文件精神,我委自2009年起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启动了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2010年将评价范围扩展到二级子企业。通过两年的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对于客观、公正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业绩,健全完善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改善经营管理,逐步达到或超越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为做好2010年度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更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绩效状况,同时也为2011年度将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对标行业的确定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以国务院国资委划分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为基本依据,认真分析判断确定所属行业,开展行业对标工作。
(一)主营业务突出的企业根据业务领域对照企业绩效评价行业基本分类,确定所属对标行业;
(二)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且单个主业特别突出的企业,可以采用该主业所在行业作为企业所属对标行业;
(三)存在多个主业板块但没有特别突出主业的企业,以及被评价企业所在行业因样本原因没有统一评价标准的,可以选用国民经济十大门类标准或全国标准开展对标工作。
二、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规模的确定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规模划分应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三、关于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及加减分事项的说明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应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级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对需要调整评价基础数据和存在加减分事项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绩效。
四、资料报送时间及方式
(一)企业应于2011年3月20日前将确定的所属对标行业及规模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处;
(二)企业应于2011年5月30日前将需要调整评价基础数据及加减分事项证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处。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