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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价格违法责任

更新时间:2013-04-27 09:23: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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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八章价格违法责任

  价格违法责任

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责任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哄抬价格或变相抬压价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责令限期退还;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价格违法责任 

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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