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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营业税征税范围

更新时间:2013-05-14 09:05: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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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要点1】“境内”范围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补充】保险劳务的“境内”以标地物判定

  【要点2】“应税劳务”范围:

  1.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2.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要点3】“有偿”行为

  1.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

  2.注意“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注意选择题。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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