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营业税计税依据规定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一般: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
1.一般规定――全额计税: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如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以及施工企业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都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余额计税: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不同建筑劳务具体规定:
建筑劳务 |
计税营业额规定 |
(1)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 |
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2)自建行为 |
①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 |
②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 |
③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 |
(3)提供装饰劳务 |
营业额为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
(4)建筑安装工程 |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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