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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更新时间:2013-06-07 09:11: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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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一)税收法律关系(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重点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

  (1)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征纳双方 

权利和义务 

内容 

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职权(6项) 

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义务 

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等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义务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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