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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的取得

更新时间:2013-06-27 09:08: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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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级经济法基础》 1、基本规定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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