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抵押物的转让
更新时间:2013-07-18 08: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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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抵押物的转让(1)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物未经登记的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3)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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