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怠于行使”的含义……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2.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4.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的,可以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最新资讯
- 2024年中级会计《财务管理》考前10页纸,背这一个就够了2024-08-30
- 一键免费领取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前10页纸2024-08-30
- 2024年中级会计《中级会计实务》考前10页纸,免费领取2024-08-30
-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易混淆知识点汇总2024-08-08
-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实务各章节知识点、习题汇总2024-07-22
- 2024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整理总结:第二十五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2024-07-19
- 2024年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总结汇总:第二十四章政府会计2024-07-18
- 2024年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总结归纳:第二十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24-07-18
- 2024年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梳理:第二十二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24-07-17
- 2024年中级会计实务考点汇总: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