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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的概念

更新时间:2013-08-01 08:39: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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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的概念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诉讼时效的概念

  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考题?判断题】(2007年)甲对乙享有一货款债权,但诉讼时效已届满。乙向甲支付了货款,其后以不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请求甲返还。法律应支持乙的请求。(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根据规定,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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