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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股东的出资期限

更新时间:2013-08-07 08:50: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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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股东的出资期限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的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收资本)。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解释1】只要“全体股东相加”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不要求每一个股东都达到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

  【解释2】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

  【解释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解释2】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解释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1/2)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释】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相关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而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的是( )。(2010年)

  A.甲公司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300万元

  B.乙公司由一名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拟全部向特定对象募集

  C.丙公司的全部5名发起人均为外国人,其中3人长期定居北京

  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拟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答案】C

  【解析】(1)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3)选项C: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4)选项D: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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