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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更新时间:2013-08-12 08:43: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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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主要内容1.股东大会的职权2.年会 3.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4.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还包括: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5)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6)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年会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3.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解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4.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6.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8.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N条):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4+1):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为4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议决事项为“4+1”项。

  9.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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