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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解析: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更新时间:2013-08-22 08:44: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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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解析: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1.新设立的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1)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

  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2013年教材并未明确提及)

  (2)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收购价款(P135)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1)合营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4.同步出资(P135)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公司】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先看全体股东、公司章程的约定;没有约定的,才按照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一般情况下(同步出资时)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损益;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为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5.控股问题(P135)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解释】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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