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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3-09-13 10:31: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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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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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节重点

  1、外汇管理的对象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制度

  3、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制度

  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5、外汇监督检查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及种类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

  1、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的概念

  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制度

  (1)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经常项目可兑换。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了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外汇管理条例》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资本项目的概念

  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管理制度严格)

  2、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制度

  (1)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①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2)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3)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4)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5)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1、金融机构外汇经营许可制度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外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3、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许可制度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1、汇率管理制度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外汇市场管理制度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六)外汇监督检查制度

  1、外汇监督检查权限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5)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6)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外汇监督检查程序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3、外汇信息报告制度

  (1)财会报告与统计报表制度

  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2)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或涉嫌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3)信息共享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4)外汇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外汇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1、非法汇汇、结汇、携汇的法律责任

  2、违反外债管理的法律责任

  3、违反流入资本用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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