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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解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更新时间:2013-09-18 08:55: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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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解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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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收范围

  (一)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亏损弥补

  1.内外不可补: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五年补亏: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注意1】以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度算起

  【注意2】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

  【注意3】亏损指税法调整后的金额是亏损的

  【注意4】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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