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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合伙事务执行

更新时间:2013-10-18 08:54: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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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合伙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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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解释1】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解释2】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先看约定。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还包括:(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而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5)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6)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解释1】一般情况下,在合伙协议中可以任意约定有关事项的决议办法,如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或者经全体合伙人88.88%以上同意。

  【解释2】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某些特定事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4)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5)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6)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解释3】法律规定只需“通知”的事项:(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解释】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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