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教材答疑(四)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教材答疑(四)
1.第454页最后1行的第13和第14个字“内国”以及倒数第4和第5个字中“内国”二字,是否写反了?同理,第455页第1行和第2行中也有3处出现“内国”二字,是否也都写反了?
解答:没有写反。在论述有关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时,一般用“内国”表示“本国”的意思。
2.第59页第(二)项第2小项“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下最后一句:“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经查《公司法》规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请问如何解释?
解答:书上表述没有错。《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所以书上才有“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表述。而《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显然两者表述的不是一个问题。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是全体股东(发起人)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而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是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仅包括货币出资,还包括其他出资)占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两者不能混淆。
3.第434页的【例8-1】,为什么答案D不对?
解答:【例8-1】中的正确答案应为ABCD。
4、第333页倒数第3至6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2%计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计征。此处将其分为两种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第342页将两者归为一种情况征收增值税,请给予解释。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可以判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旧货均可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需注意的是,“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与“旧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5、第390页倒数第13行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第391页[例7-13]年度利润总额是否应为3510+300-2780-360-200=470(万元)?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可见,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影响的只是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影响当年的年度利润总额。[例7-13]年度利润总额应为470万元,当年可以抵扣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为5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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