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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诉讼

更新时间:2013-10-31 08:46: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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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诉讼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考后交流专区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顺利结束,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

  诉讼

  (一)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二)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

  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三)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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