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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合同订立形式

更新时间:2013-11-25 08:51: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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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合同订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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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订立形式

  合同的订立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订立合同;非完全民事行为崩离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公民、法人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二)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口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三) 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可以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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