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更新时间:2013-11-27 09: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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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2013年真题交流专区:初级经济法、初级实务 、中级经济法、中级实务、中级财务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顺利结束,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知识点的预习。还有更多试题及技巧敬请期待!
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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