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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更新时间:2013-12-02 09:28:0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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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精华知识点大全

  环球网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前,可以简单轻松的进行一些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的预习。还有更多试题及技巧敬请期待!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概念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相关考点】票据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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