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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讲解

更新时间:2013-12-17 10:45: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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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讲解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主要内容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法律行为;代理;仲裁和诉讼。

  本章是学习其他章的基础,特点是基本概念较多,应当注重掌握。有关法律关系一定要明白其前因后果,例如代理关系。有关构成条件和时间的规定要准确记忆,并能够与其他章节中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例如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诉讼。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

  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体系问题,学术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

  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3.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三)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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