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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3-12-30 09:15: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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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辅导: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建议2014级考生尽早投入到预习状态中!如果您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随时与老师、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下面是《经济法》知识点,以便更好的提高效率,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一、概述

  (一)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

  1.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类型

  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这里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不仅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属于国家的债权、无形财产等财产权益。在中国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1)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有开发价值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2)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投资形成的财产权益。

  (3)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以拨款或其他形式投入到非经营性领域形成的财产权益。

  2.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在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度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制度构成:(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2)国家出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由不同于私有企业、外资企业等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组织制度构成。(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七个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重大事项管理权;企业改制管理制度;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和原则

  1.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2.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

  (1)国家所有原则。

  (2)出资人代表原则。

  (3)职能分开原则。

  (4)国有资产不可侵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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